電子報第四十二期(93.12.22.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2.09.18創刊

一、著作權判決評析

1.保證不能保證,授權仍應仔細查證

著作的利用,常是透過授權的管道。很多利用人會在授權契約中,要求對方保證權利來源的合法性,並約定若有發生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,要由對方負責。這種保證責任的約定,固然可以提高利用著作的安全性,但是可別相信就一定靠得住。實務上常發生,縱使有保證責任的約定,利用人仍難免於被訴侵害著作權的損害賠償責任。

2.誤認著作人會構成侵害姓名表示權?

學校上課必須使用教科書,而為了提升教科書品質,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特別規定,編輯教科書可以不必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,合理使用他人著作,但應該將利用情形,通知著作財產權人,並依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所定的費率,付費給著作財產權人。此外,依此所為的合理使用,仍要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註明出處。即使如此,在適用這些條文時,仍有一些事項必須注意,否則還是會構成侵害著作權。最近法院就華興書局與台灣詞曲作家鄭智仁間,有關教科書使用音樂爭議的民、刑事判決,可以作為借鏡。

二、認識著作權

國科會委託學術機構研究計畫成果智財權歸屬疑議

國科會委託學術機構之研究計畫成果智財權歸屬,宜作妥適約定,若無特別約定,在著作權法方面,依該法第十二條規定,係較有利於受託學術機構。依該條規定,國科會為出資人,受託學術機構為受聘人。受託學術機構就其研究成果為著作人,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,國科會非屬於著作人,亦未享有著作財產權,僅得以出資人地位,利用該著作。

三、著作權法制發展

美國著作權法制發展動態

法律的修正是一項必須慎重的事,如果司法可以解決問題,立法就不必急於進行。相對於權利人的強勢壓力,美國的公眾利益團體也有足夠的對抗能力,讓司法與立法機關都感受到另一種聲音,謹慎將事。著作權人的權利絕對必須保護,但科技發展、資訊自由等公眾利益也不可輕忽,智慧財產權與文化、資訊有密切關係,若為了保護智慧財產權,必須遏阻科技發展、文化與資訊流通,將是一種得不償失的作法。

四、著作權大哉問

1.什麼是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?

「智慧財產權」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,而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,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主要包括著作權法、專利法、商標法、營業秘密法、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及植物種苗法,以及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公平交易法等。如果無法確知是指哪一種特定權利,泛稱「智慧財產權」也是一個好方法。

2.在店面播放買來的DVD,要經過誰授權?

在店面播放從國外買回來的DVD是著作權法所定公開上映的行為,要獲得授權。授權的方法很多,選擇公播版或與仲介團體洽談授權,都是好方法,重點是公播版或仲介團體確實是有權允許可以為公開上映的行為。關於影片中音樂之使用,其實尚涉及音樂與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行為,通常也都是透過仲介團體付費。

3.翻拍雜誌上的照片,分送給客人,是否侵害?

翻拍雜誌的照片,涉及重製照片的行為,雖不是賣照片,只是分送給客人作為造型的範例或參考,也是與營業有關,很難主張是合理使用。

4.從大陸網站下載著作,是違反那一邊著作權法?

兩岸雖無正式著作權互惠關係,但均宣稱相互保護自己國民的著作權(大陸是中華民國的國土,所以有兩岸關係條例),(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,所以台灣人民著作權可以在中國受保護)又兩岸都是WTO會員,理論上是可以透過WTO/TRIPS進行著作權互惠關係,不過大陸似乎不會承認這一結論。

5.照片的「原創性」?

即使是大頭照,大頭貼、傻瓜相機或隨意以數位相機的拍攝,都不能否定其是具有「創作性」的「表達」。如此看來,似乎只有馬路上的超速照相,才不能主張著作權。一般商品作為攝影目標,不能說攝影技巧無特殊性,角度或亮度的安排技巧,本身就見仁見智,不能任意否定其「創作性」。從而,未經授權利用從網路上個人相簿的照片,應該會構成著作權侵害。

6.飯店的公開利用著作爭議?

飯店業者在飯店內播放音樂帶以及房間內播放頻道使用音樂,固已獲得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及科技公司授權,惟其授權僅及於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行為,此為音樂著作(詞曲)著作財產權人依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享有之權利,至於錄音著作(錄音帶或CD)部分,其著作財產權人依九十二年新修正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,增加享有公開演出之報酬請求權。所以,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來函要求支付使用報酬,應有其依據。

7.手機廠商提供改作功能電腦軟體之責任?

該軟體若無改作功能,也應有重製功能,而軟體本身不是重製或改作的結果,只是重製或改作的工具,不會構成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,單純提供該軟體,應該不必獲得授權。至於使用該軟體進行重製或改作之人是否侵害,要視其有無合理使用空間。

8.出資聘人著作與共同著作?

創作是事實行為,但在法律上可以作不同安排,以法律所允許的約定,改變事實行為。著作權法第十二條允許出資人透過契約約定,取得著作人地位,使得不是創作之人,成為著作人。共同著作雖為事實創作,但一人出資聘請多人共同著作,如係約定出資人一人為著作人時,並不再是共同著作,因其著作人既僅有一人,何來共同著作?故法律上仍屬一人完成之著作。

五、著作權法逐條釋義

1.第二十二條(重製權)--暫時性重製會侵害重製權嗎?

2.第二十三條(公開口述權)--以他人著作為上課教材會侵害公開口述權嗎?

3.第二十四條(公開播送權)--Webcast和Broadcast有何不同?

六、新書簡介

1.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

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(ISBN986-121-162-4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○○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,每冊售價280元。本書係以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觀念漫談」專欄中,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,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,簡淺易懂,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。

2..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

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(ISBN986-121-101-2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,每冊售價320元。本書係將近年來,各界在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大哉問」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,精選出五百題問答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。

七、與「著作權筆記」主持人對話?

八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

九、取銷訂閱電子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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